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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5-03-01 来源: 作者:

长理工大科[2013]12

第一条 为加快我校人文社会科学的发展,以《国家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十二五”规划》、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湖南省社会科学重点科研基地管理办法》和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为指南,切实加强我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的建设与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中共湖南省委宣传部、湖南省教育厅批准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或上级相关部门批准建设的省级研究基地(研究中心),下简称为研究基地。

第三条 研究基地的主要职能

1. 科学研究。研究基地要描准国内外相关领域的前沿,凝练研究方向,集聚研究力量,积极承担重大研究项目,推出重大研究成果。

2. 人才培养。研究基地通过科学研究,培养高素质的学术带头人和中青年学术骨干,促进最新研究成果为教学服务,使其成为本学科领域的专门人才库和人才培养基地。

3. 学术交流。研究基地通过举办各类学术会议、接收国内外访问学者,成为本学科领域国际前沿学术交流的阵地。

4. 咨询服务。研究基地通过承担研究课题等形式,积极为各级政府及社会开展咨询服务,提高解决重大实践问题的能力和参与重大决策的能力,成为哲学社会科学的思想库和咨询服务基地。

第四条 研究基地负责人与首席专家的确定,既遵循历史形成原则,也遵循发展原则适时调整,原则上由在职教授担任(由于工作需要,主持国家级项目未完成或博士生导师,根据健康状况可放宽至65周岁),具体人选由学校根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要求提出建议,报请上级主管部门确定。

第五条 基地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1. 全面负责研究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工作,制定与实施基地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2. 负责聘任副主任及兼(专)职研究人员;

3. 负责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与日常管理工作;

4. 负责每年(12月份)以书面形式将基地的科研进展、人才培养和基地建设等情况报学校人文社科处和上级主管部门。

第六条 研究基地的人员组成

为了保证研究基地的长远发展和人才培养的需要,研究基地需要建设一支年龄、职称、知识、学历和学缘结构合理,思想素质好,业务能力强,团结协作,相对稳定的研究队伍。研究基地实施机构开放、人员流动、内外联合、竞争创新、产学研一体化的运行机制,专兼职研究人员均打破终身制,能进能出。

1. 研究基地应根据情况适当聘请校外兼职研究人员;

2. 一个成员最多只能在2个研究基地兼职(上级部门要求学校领导担任负责人的基地不计算在内);

3. 研究基地需保证相对稳定的研究成员,研究成员原则上不超过25人。

第七条 研究基地经费管理

1. 研究基地的经费要严格按照国家和学校科研经费的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好基地建设经费,做到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或挤占。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有权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

2. 运行经费一般由挂靠学院从研究基地承担的科研项目经费计提或从学校核算的人员编制费中划拨,主要用于日常管理与业务活动开支。学校依据财力给予研究基地每年给予3万元补助。

3. 要利用各种渠道筹集资金,设立开放基金,开放基金主要用于开放课题研究和立项评审等。学校依据财力对研究基地给予适当补助,具体为省教育厅主管部门批准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或相关厅局部门委托建设的研究基地5万元/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基地10万元/年。

第八条 研究基地项目管理

研究基地每年根据学科发展与人才培养方向,并结合社会经济发展趋势设置若干研究课题,通称为“湖南省XX基地(中心)开放基金研究项目”,面向社会公开招标,且项目研究需要保持前沿性与开放性,保证一定数量的外单位研究人员的立项项目;研究基地开放基金项目的招投标与立项需要报人文社科处审核备案,并通过人文社科处网络信息平台发布。

研究基地招标项目参照《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课题管理办法》进行管理,项目结题由研究基地负责办理,报人文社科处审核备案。

项目负责人必须按期完成研究项目并办理结题手续,未结题的开放基金项目负责人不能再申报我校其他开放基金研究项目;不按照项目立项公告的要求开展研究与结题的、或其它原因项目被终止实施或者撤销的,追回已拨付的资助经费,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报研究基地项目。

第九条 学校积极支持研究基地的建设和发展,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努力促进各级研究基地的建设和发展;人文社科处是研究基地的主管职能部门,代表学校并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履行对研究基地管理与考核的职责。

第十条 研究基地实施年度考核制,考核时间为次年的3月份,考核结果决定下一年度经费预拨款比率。人文社科处根据研究基地年度检查报告和基地建设实际情况对研究基地与基地负责人进行年度考核,年度总分值达到400分为合格。研究基地第一年考核不合格的将预拨学校支持经费的90%,第二年考核不合格的将预拨学校支持经费的80%,第三年考核都不合格的只拨学校支持经费的70%

为确保研究基地考核的科学性,根据科学研究的周期性,对研究基地实施年度考核的基础之上,进行3年一周期的考核。研究基地3年总分平均值达到400分,且国家社科基金1项及以上为合格;总分3年平均值达到600分,且国家基金3项及以上为优秀。若重点研究基地三年内建设成为教育部的重点研究基地,则考核为优秀。考核为优秀的研究基地学校给予1万元的科研奖励经费配套;对在学校连续三年考核不合格或上级主管部门考核不合格的研究基地学校建议上级主管部门重新聘任基地负责人。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3年开始实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人文社科处负责解释。

附件:研究基地考核指标及评分办法

成果类别

备注

成果奖

1.国家级成果奖300分(特等奖前30名、一等奖前15、二等奖前9名)(以证书排名为准,计分方法是总分除名次)

仅计算最高名次

2.获省部级成果一等奖200分(前5名)、二等奖100分(前5名)、三等奖50分(前2名)(以证书排名为准,计分方法是总分除名次)

仅计算最高名次

立项课题

3.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每项计300分,国家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国家杰出青年基金、教育部重大项目每项计150

4.主持1项国家级课题、主持1项省部级重大、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省杰出青年基金科研课题,每项计分100

5. 主持1项省部级重点课题,每项计分50分,主持1项省部级一般项目,每项计分30分;主持市厅级项目,每项计分10分(基地项目除外)

6.主持其他科研项目、成果转化或科技咨询项目,进校经费1万元计分2分(以学校人文社科处、科技处、计财处的证明为准,不含转出学校经费)

为横向项目经费计算标准

论文与著作成果

7.在《中国社会科学》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篇记分300

8.在校定权威期刊公开发表论文、在《光明日报》与《人民日报》理论版发表论文、论文被SSCIA&HCISCI收录或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1篇记分50

9.CSSCICSCD核心库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在《中国社会科学报》发表论文,在非CSSCI 源刊发表的学术论文被《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全文转载,EI收录(会议收录论文及会议转期刊的论文除外),1篇计分20

10.主持成果被国家社科规划办《成果要报》采用,每篇计分150分;被省社会规划办《成果要报》采用,每篇计分50分;主持成果被省部级领导批示采用,每项计分50

11.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1部记分50

论文均以最高档次为计分标准,不重复计分

说明:1.在两个基地挂靠的专家的成果只能在一个基地中使用一次。

2.校外兼职人员的项目和成果等,只统计以名义申报的项目、成果或经费。

3.基地招标项目由外单位承担的,只计算标注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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