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
(2023年修订)
序 言
由原长沙交通学院、长沙电力学院于2003年合并组建。原长沙交通学院的前身是交通部1956年创办的长沙航务工程学校,原长沙电力学院的前身是电力工业部1956年创办的长沙水力发电学校。创办于1956年的湖南省水利水电学校和创办于1958年的湖南省轻工业学校(后更名为湖南轻工业高等专科学校)于2001年和2002年相继并入原长沙电力学院。
以“办人民满意的大学”为宗旨,秉承“守正创新”精神,发扬“工程报国”传统,坚守“交通能源”特色,以服务国家需求、引领经济社会发展、推动科技进步、助力实现“三高四新”美好蓝图为己任,矢志培养胸怀家国、心忧天下、脚踏实地、追求卓越的拔尖创新人才,全面建成“百强”大学,向着行业特色鲜明的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创新型高水平大学目标奋力前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学校发展目标,完善内部治理体系,推进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履行公共职能和维护合法权益的基本准则。
第三条 学校名称为,简称为长理或长沙理工;英文名称为 Changsha University of Science&Technology,英文缩写为CSUST。学校网址为www.dreasky.com。
第四条 学校现有云塘和金盆岭两个校区。云塘校区地址为长沙市天心区万家丽南路二段960号;金盆岭校区为法定住所,地址为长沙市天心区赤岭路45号。
第五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学校为以工为主的多科性大学,学科设置、人才培养和学术研究涵盖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科学和技术、人文与艺术等领域。学校遵循高等教育规律,统筹规划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授权点建设,建立学科分类分层建设机制、绩效评价与激励机制、个性化资源配置机制,巩固基础学科、强化优势特色学科、推进交叉学科建设。
第七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健全法人治理结构,依法保障广大师生员工与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八条 学校是由湖南省人民政府举办的教育事业非营利性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为湖南省教育厅。
第九条 举办者依法对学校进行管理、考核和监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任免学校党政负责人;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及终止等事宜。
第十条 举办者保障学校依法行使办学自主权,提供办学资金,保障学校办学条件得到持续改善,支持学校全面实现基本职能。
第十一条 学校依法享有下列办学自主权:
(一)根据社会发展、教育规律和学校条件,明确办学定位,确定发展方向,制定发展规划。
(二)根据国家招生政策,制定招生方案,调节学科专业招生比例。
(三)依法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按照国家学位制度的规定制定学校学位授予制度,对符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申请者授予学位。
(四)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和人才成长规律,制定人才培养计划,选择和调整人才培养模式,开展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学设施建设,加强课程思政建设。
(五)坚持开放办学,依法开展与海内外大学、研究机构的交流和合作。
(六)根据国家政策和精简、效能原则,确定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实际,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职务,制定收入分配制度。
(七)依法保障学术自由,促进学术繁荣,开展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推进文化发展和社会进步。
(八)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管理和有效使用。
(九)依法获得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第三章 学校职能
第十二条 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为基本职能。
第十三条 学校开展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积极发展国际教育,开展高水平中外合作办学和境外办学,适当开展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承担各类在职人员的培训,服务公民终身学习。
第十四条 学校坚持以学生为本,致力于学生的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培养学生高尚品质、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努力使学生具有中华文化底蕴、国际视野、社会责任感和现代公民意识,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十五条 学校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探索未知世界、引领社会进步。注重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社会服务,促进不同学科的交叉融合与协同创新。
第十六条 学校充分发挥学科专业特色、人才培养优势和智库功能,积极为国家和地方的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服务。
第十七条 学校切实履行文化传承与创新职能。广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继承和弘扬我国优秀传统文化,借鉴和吸收人类优秀文明成果,推动文化传承与创新,提升学校的文化内涵与品位。
第十八条 学校切实履行国际交流合作职能。培养大批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能够参与国际事务与国际竞争的国际化人才;积极主动与世界各地高校和其他机构组织进行教育、学术、文化的交流与合作,自觉担当服务国家、贡献世界的使命,为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贡献力量。
第四章 学 生
第十九条 学生是指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并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学生是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
第二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 学校尊重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关注学生不同特点和差异,引导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发展,追求卓越。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护制度,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及时提供事关学生权益的各种信息,为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作出贡献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或给学校造成损失与负面影响的学生给予相应的处理处分。
第二十五条 学校支持和保障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会和研究生会依法依规开展活动。
第二十六条 在学校接受培训、在职学习等其他类型的无学籍的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校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另行约定。
第五章 教职工
第二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力量。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全员聘用制度,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学校有关聘用管理办法,实行合同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合理使用学校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所需的条件和机会,拥有健康安全文明的工作环境与生活环境。
(三)在宪法和法律法规的框架下,自由开展学术研究。
(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合理的评价。
(五)享有薪酬、保险、休假及公共服务等待遇。
(六)享有学校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七)享有职务聘用、福利待遇、奖励惩罚等事项的投诉权和申诉权。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热爱教育、忠于职守,履行岗位职责,恪守职业行为准则与公共秩序。
(二)尊重和关爱学生,服务学生成长发展,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三)关心和支持学校改革发展,爱护学校财产,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和形象。
(四)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终身学习和品行修养,增强适应现代大学建设与时代发展的意识与能力。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条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人才培养需要,动态地确定教职工的规模与结构。
第三十一条 学校建立激励机制,提供良好条件,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建设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师资队伍。
第三十二条 学校建立各类表彰奖励制度,表彰、奖励取得显著成绩和作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聘用合同的教职工,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或处分。
第三十三条 学校逐步提高教职工福利待遇,建立健全教职工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三十四条 学校设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受理教职工因职务聘用、福利待遇、奖励惩罚等事项与学校发生的争议,主要以会议的方式开展申诉处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 学校的荣誉(名誉、客座)教授、外聘(兼职)教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校从事教学、科研活动期间,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六章 学校治理结构
第三十六条 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三十七条 学校党委由中国共产党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学校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六)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对学校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七)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八)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广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党对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完善相应的规章制度和办法,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九)领导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和德育工作,强化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作用,落实师德第一标准,把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作为重要的基础工作,始终将党的领导贯穿教师队伍建设全过程,以正确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引领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师德素养和业务能力全面提升。
(十)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十一)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十二)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三)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八条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九条 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会参加人员为党委委员,根据会议需要,非中共党员的校领导等可列席会议。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研究特别重大议题和干部任免或提名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四十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依据党的章程和党内法规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
学校监察专员办公室由湖南省监察委员会设立,与学校纪委合署办公,一体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国家监察职责。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决策部署执行情况,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十一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十二条 校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依法实行校务公开;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三条 校务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学校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其议事范围依据校长的主要职权确定。校长办公会议是指围绕学校具体工作召开,用以研究工作有关问题并作出相关决定,从而推进工作落实的会议。校长办公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校长或者授权副校长召集并主持,主持人根据会议内容确定具体参会人员。
第四十四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校建立和完善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尊重和支持学术委员会依照章程独立行使职权,提供相应的经费支持和条件保障。
第四十五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遵循学术规律,完善学术管理的体制、制度和规范,保障学术自由平等,推进学术繁荣,推崇学术创新,维护学术尊严和学术道德。
第四十六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可以就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各专门委员会根据相关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七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公平性。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委员中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当采用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委员人选。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不超过两届。学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四十八条 学校下列事务,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由学术委员会直接作出决定:
(一)学科与专业建设规划,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校教师职务晋升与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章程,学院教授委员会组织章程。
(九)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四十九条 学校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作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高层次人才引进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授予荣誉学位人选。
(二)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基金、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条 学校作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的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社会合作办学、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明确提出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作出说明、重新协商或者暂缓执行。
第五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对学校学术道德、学术纠纷和科技伦理等事务进行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各学院设立教授委员会,并接受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与监督,其章程可参照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制定。
第五十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设立的负责学位授予工作的领导机构,对学校学位授予及其相关工作负有评定、审议、监督、评估和指导等职能。
第五十三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批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名单并作出授予学位的决定。
(二)审批授予名誉博士学位人员名单。
(三)审批学校硕士、博士学位授权学科点的增列或调整。
(四)审批研究生指导教师任职及招生资格。
(五)审核学校学位授予的相关规章制度,检查、监督、评估各级学位授予质量。
(六)研究和处理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中有争议的问题及其他事项。
第五十四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届任期一般为3年,设主席1名,副主席3名,秘书长1名。主席由校长担任,副主席由分管研究生教育、本科教学、科技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其他委员在相关职能部门、各培养单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负责人和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教学科研人员中产生,由学校或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名。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换届名单须经校务会审定通过。
第五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学校建立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五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学院等基层组织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其中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应当根据学校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大会主席团成员由代表选举产生,其中教师代表占多数。
第五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届满须进行换届选举,代表可以连选连任。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应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或三分之一以上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
第五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与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重要事项。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条 学院及相关单位实行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六十一条 学校依法设置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按照相关法规和各自章程,履行职责和开展活动,积极服务学校改革和发展。
第六十二条 学校充分保障民主党派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合法权益。校内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加强自身建设,开展活动,建言献策,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六十三条 理事会是学校实施科学决策、民主监督,促进社会参与的重要治理主体和组织形式。学校制定理事会规程,对理事会职能、组织与运行等给予明确规定。
第六十四条 学校建立智库,发挥其在战略研究、政策分析、决策咨询、人才培养、舆论引导、公共外交等领域的重要功能,为学校全面深化改革、全面履行使命、全面实现发展目标和可持续发展服务。
第六十五条 学校遵循现代大学发展趋势和共同治理结构特点,依法依规设置学校党政管理服务机构。
第六十六条 学校构建以图书馆为核心的校园信息化和文献资源保障体系,履行人才培养和教学科研公共服务职能。
第六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后勤服务与安全健康保障体系,保障师生的学习、工作与生活。
第六十八条 学校举办或出资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法独立运行与管理,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制定学院管理条例。
第七章 学 院
第七十条 学校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原则,规范有序地赋予学院人财物等管理权,指导和监督学院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
第七十一条 学校通过预算方案划拨学院日常经费和其他资源,定期评估学院的绩效。学院根据学校核准的经费预算及本单位办学资源,确定年度经费预算和教职工绩效考核方案。
第七十二条 学院在学校有关规章制度与职权范围内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等活动。
第七十三条 学院根据学校整体发展目标和办学思路,结合自身条件,提出设立系、教研室、实验室、研究机构方案,报学校审批。
第七十四条 学院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制定符合学校人才培养目标的专业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组织教学资源、创新教育教学方法,确保有效实施培养方案,建立健全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体系。
第七十五条 院长全面负责学院的教学、科研和行政工作。
第七十六条 学院党组织负责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党建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学校的决定与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第七十七条 学院党组织应当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依法实行院务公开。
第七十八条 学院设立教授委员会,独立行使学术权利。教授委员会由教授、副教授等组成,主任由全体成员选举产生,院长不兼任教授委员会主任。教授委员会在人才培养、师资建设、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项目与成果申报、职称晋升等事项上发挥重要作用。学院党政组织及负责人尊重并支持教授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
第八章 财务与资产
第七十九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捐赠收入及其他收入。
第八十条 学校依靠财政拨款为主要办学经费来源,多种渠道筹集办学经费,开发办学资源。
第八十一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学校各项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学校经济秩序;构建财务监督体系,严格控制和管理财务预算,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实行校院财务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坚持勤俭办学,努力提高学校财产和资金使用效益。
第八十二条 学校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公开财政拨款、办学收入、各种资产收益和社会捐赠等财务信息,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八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学校资产管理和审计监督,依法维护资产和资源不受侵害,优化资产资源配置,提高资产资源使用效益,实现资产保值增值。运用学校资产和资源创造的收益归学校所有。
第八十四条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加强对学校无形资产和相关产权的管理与保护,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和形象声誉。
第九章 学校与社会
第八十五条 校友是学校发展的宝贵资源。下列人员是校友:
(一)曾经在学校及其前身或分支机构接受过学历教育的学生和非学历教育培训的学员。
(二)曾经在学校及其前身或分支机构工作过的教职工。
(三)学校授予名誉教授、名誉博士的社会人士。
(四)学校聘请的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和兼职研究生指导教师。
(五)学校授予校友会会员资格的其他个人。
第八十六条 学校校友会是学校校友自愿组成的社团组织。校友会依法注册成立,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学校重视和发挥校友会的职能与作用。
第八十七条 学校通过校友会等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支持校友的学业和事业发展,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规划与成就。学校欢迎和鼓励校友为学校改革发展献计献策,共同推进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大学建设。学校对作出杰出贡献的校友给予表彰。
第八十八条 学校积极主动参与和支持经济社会发展,积极发展与社会、政府、企业等外部联系,扩展发展空间,开辟发展资源,夯实发展基础,增强发展能力,提高发展成效。
第八十九条 学校与学校理事会成员单位之间开展科技攻关、项目建设、管理咨询、人员培训和文化提升等各种形式的合作,扩大和加强学校与交通、电力和水利、轻工等行业的联系,建立资源共享、发展互动的体制机制。
第九十条 依法成立教育基金会。基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其章程的规定从事相关活动,接受广大校友及社会各界对学校的各种资助;按照法律制度与相关合同规定,规范透明使用基金,公开使用情况和分析使用成效。
第十章 学校标识与校庆日
第九十一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学校徽志为圆形,蓝色环形上方是白色的英文校名,下方为毛泽东手书体“”中文校名。
徽章为题有毛泽东手书体校名“”的长方形证章。教师徽章底色为红色,校名文字为金色。本科生徽章底色为白色,校名文字为蓝色。研究生徽章底色为深蓝色、校名文字为金色。
第九十二条 学校旗帜是学校形象与文化的象征,校旗为蓝色或红色长方形,中间从上至下依次是白色的学校圆形徽志、中文校名和英文校名。
第九十三条 学校校训:博学、力行、守正、拓新。
第九十四条 校庆日为每年的10月9日。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九十五条 学校根据章程有关条款制定相应的计划、办法和细则。凡学校制定的其他各项章程制度均应符合本章程。
第九十六条 建立章程维护机构与机制。校长在教代会和理事会上的年度工作报告中,须专门说明学校遵守、执行章程方面的情况。学校工会年度工作报告须设专门章节报告学校在遵守、维护大学章程方面的情况。
第九十七条 学校设立章程委员会。章程委员会是负责学校章程起草、修订、实施和协调的专门机构,依据章程审查学校内部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受理对违反章程的管理行为、办学活动的举报和投诉。根据相关规定和程序,提出章程修订意见,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报湖南省教育厅核准。
第九十八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九十九条 本章程经湖南省教育厅核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